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
发布时间: 2018-07-02 浏览次数: 77

第一章 

第一条 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,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,提高班子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,加强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贯彻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实施办法》(沪应院委〔2009〕37号)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院(系)、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(沪应院委〔2008〕35号)等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健全完善和落实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,是推动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需要。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则。党政正职应当以身作则,当好表率。

第三条 党政联席会是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基本形式,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:

1.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正确政绩观和群众观,实行科学、民主和依法决策。

2.坚持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。

第二章 会议安排

第四条 会议时间:每召开一次。特殊情况,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。

第五条 参会人员:原则上为学院党政领导工会主席。根据会议的内容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。

第六条 议事原则:党政联席会议事和决策,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:

1.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,会议有效;会议做出的决定,需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。

2.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,需提前向会议召集、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除特殊情况外,议题内容涉及到的分管领导应当到会。

3.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,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的职务聘任、职称晋升、出国和奖惩等有利益冲突的或需要回避的问题时,本人及有关成员必须主动回避

第七条 会务工作:由办公室负责,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详细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。会议记录应包含讨论议题、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情况、表决情况、结论等内容,会议记录和《会议纪要》要长期保存。

 议事内容

第八条 议题确定

1会议议题由书记与院长研究确定。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,可以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,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。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,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(突发事件除外)。

2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,原则上要提前1—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, 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。会前,参会成员要充分调研,广泛征求群众意见。

条 议事范围:

1)贯彻中央和上级精神的实施措施;

2)研究制定学院长远规划;研究制定学院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,审定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;

3)研究解决学院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

4)研究讨论教研室设置、人事调整、管理与考核、干部选用等方面的主要问题;

5)研究讨论进修、职称评定、考核与奖惩、单位经费使用、创收分配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

6)研究讨论招生计划、就业指导、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

7)研究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

8)研究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理及其它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 议事程序

第十条 议事程序:

1一事一议,提议人会上做出必要说明后,其他成员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
2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会议决定,并得到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,方为有效。

3意见基本一致时,可以口头表决,分歧较大时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。并当场宣布结果。

4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,经过协商,可以采取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论证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;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;或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,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。

 纪律要求

第十一条 学院重大问题,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,个人不得擅自决定。

第十条 凡经过本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,人无权更改。确因情况变化,需要更改时,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。

第十条 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,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,必须无条件执行,并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个人观点。

第六章 

第十四条 本规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,并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上级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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